2009年,家住瑞昌市范镇的青年女子林芳,经人介绍认识了横港镇的青年男子雷霆。同年底,依照当地的风俗,双方举行了订婚仪式。订婚后,在双方的交往过程中,林芳发现自己同雷霆没有共同语言,便向父母亲提出解除和雷霆之间的婚约。林芳的父母认为自己先悔婚,是一件不体面的事情,加上自己与雷霆的父母原本就是熟人,为顾全颜面,父母亲一致反对女儿林芳悔婚。雷霆的父母听说准儿媳妇要悔婚,也表示反对。今年5月份,无可奈何的林芳在双方父母的要求下与雷霆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不到10天,林芳就只身外出打工,开始与雷霆分居。10月底,林芳回到瑞昌,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雷霆解除婚姻关系。
法院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依法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当了解到这婚姻是双方父母所包办,婚后又没有培养出夫妻感情,并在对林芳劝解未果的情况下,法官便动员雷霆同意离婚。雷霆知道林芳去意已决,知道挽回不了婚姻,也同意离婚,但提出自己为凑办结婚事项花费了7万余元,并且部分是借来的,要求林芳返还订婚时赠与的金项链、金戒指、金手镯等“三金”及部分礼金,并适当赔偿自己的损失。
为了彻底化解双方家庭矛盾,承办法官还登门对双方父母进行了劝导,并协助双方对互返财物进行了清点验收。尽管双方解除了婚姻关系,但最后悔的还是双方的父母亲,是自己为了顾全“面子”而断送了儿女的青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