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持本市农村户口的农民(含外出务工农民),均可在户籍所在地以家庭为单位参加。农村中小学生应当随父母参加户籍所在地的新农合,进城务工的农民及随迁家属、进城就读农村学生可以自愿选择参加新农合或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但不得重复参加、重复享受待遇。超过缴费期限内出生的新生儿,如其父母等家庭成员按规定已经参合的,可在出生上户口后到农医局免费办理参合手续。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资金筹集
1、2014年度农民以户为单位每人每年缴纳70元,就可以参加新农合。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每人每年补助320元。2014年度农民参合自缴费用(70元/人)中的40元记入个人家庭医疗帐户,30元纳入门诊统筹基金。原有的门诊家庭帐户余额继续归自己所有。
2、 缴费时间:2013年11月份—2014年1月31日。外地务工农民可延至2014年2月28日,逾期不能参加当年合作医疗。
3、缴费方式:以组为单位各农户交给村组干部开具财政专用收据。
二、 出院补偿提供材料
1、住院发票。2、出院小结(出院记录)。3、费用总清单。4、瑞昌市级、市外医院住院治疗的须提供新农合证、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审核后复印存底;乡镇卫生院住院只须提供新农合证、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审核。5、自费项目知情同意书。6、瑞昌市以外非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必须办理转院转诊手续,七日内未办理手续的,补偿审核时补偿比降低五个百分点计算。
三、参加商业保险的学生或其他农民可用复印件审核补偿,但须提供商业保险的原始赔款收据(理赔单),住院发票复印件上标明“该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保险公司公章。
四、外出务工患病就地(非定点医院)治疗的,可委托他人在七日内办理转院转诊审批手续,出院后备齐材料到农医局审核,农医所进行补偿。
五、补偿办法
1、在瑞昌市级医院、乡镇卫生院住院,直接在就诊医院审核补偿。
2、省级确定二十五家医院、九江市内确定八家医院为我市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直补单位,入院前要到市农医局办理转院转诊手续,入院当天到定点医院农医科进行登记。除外伤患者外,出院时在所住医院直接办理补偿手续。
3、补偿比例和起付线:乡级定点医院、本市市级定点医院、市外定点医院、市外非定点医院的起付线和补偿比分别为300,85%、500,70%、600,50%、800,35%。乡镇卫生院住院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的,药费提高15%报销,但住院实际补偿比不能超过85%。所有符合补偿条件的外伤患者住院补偿时,在原有补偿比例的基础上下降十个百分点。
4、门诊统筹补偿:实行以户为单位,家庭成员共享。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所单次门诊费用最高限额分别为50元和40元,补偿比例为65%。补偿封顶线以家庭为单位每人每年为30元。参合农民家庭帐户余额,可用于支付门诊统筹补偿自付部分,当年不过期作废,结余可滚存至下年度使用,合作医疗证不得存放在村卫生所。外出务工参合农民在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就诊的门诊费用,当年(即2014年12月31日前)可以凭门诊发票到本地乡镇卫生院享受同等待遇的门诊统筹报销。
5、可将恶性肿瘤放疗或化疗、肾衰透析、血友病输血(含Ⅷ因子)、器官移植病人在门诊特殊治疗的医药费用按住院补偿标准进行补偿。患精神病在省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其住院医疗费用补偿按参合农民户籍所在地县级医院住院补偿标准计算。
六、住院补偿封顶线为10万元,以当年内实际获得补偿金额累计计算(包括门诊大病补偿,正常分娩定额补偿)。15类重大疾病,按照赣卫农卫字[2012]29号文件执行。
七、门诊大病(十种慢性病)病种及补偿
1、门诊大病包括10种,即慢性肾功能衰竭,恶性肿瘤,类风湿关节炎,再生障碍性贫血,三期高血压,系统性红斑狼疮,肺结核,糖尿病合并症,慢性肺源性心脏病,精神病。
2、补偿时间:每年6月份和12月份集中到农医局办理。
3、零起付线,补偿比为40%,封顶线为3000元。
八、大病医疗补充保险:从2014年起,每年从当年筹资总额中划出一定比例资金,用来购买商业医疗补充保险,主要用于医疗费用较高的患者在得到新农合补偿和医疗救助后进行二次报销。
九、符合大病救助的参合农民,在我市、乡定点医院实行“一站式”结算服务。在外地住院的,相关材料复印件加盖农医局公章后,提交民政部门申请大病救助。
咨询电话:4226020
瑞昌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
二0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