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大调解”工作体系中的重要作用。瑞昌市药监局结合自身行政执法工作实际,逐步建立健全食品药品监管行政调解工作机制。
一是成立局机关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督促本局行政纠纷的调解工作,研究、解决行政调解工作中的疑难问题;二是确定行政调解受理范围,确定当事人提出的纠纷事项与其有直接利害关系,纠纷事项与该局行政职权有关且该纠纷具有可调解性的事项受理,并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开展调解工作;三是规范行政调解工作程序,明确行政调解申请、受理、调查和调解、制作行政调解书、履行等工作程序要求;四是明确行政调解工作职责和工作纪律,规定局机关应在一定时限内完成调解工作,并保护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与调解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予以回避,同时规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行政调解申请。五是建立调解工作阵地。完善行政调解工作“四有”建设,做到有工作人员、有调解场所、有工作制度、有工作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