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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昌市80周岁以上老人高龄津贴实施办法

时间:2017/1/14 21:11:13

根据《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发放对象
凡持有瑞昌市户籍且年满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均享受高龄津贴待遇。
二、发放标准 
(一)80至84周岁老人,每人每月发放现金50元;
(二)85至89周岁老人,每人每月发放现金100元;
(三)90至99周岁老人,每人每月发放现金200元;
(四)满100周岁老人,每人每月发放现金500元。
今后,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建立自然增长机制。津贴标准调整时,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老龄办联合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三、发放时间
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四、申请程序
高龄津贴发放以户籍为基础,实行属地化管理。
(一)申请
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在年满80周岁当月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时需填写《瑞昌市高龄津贴申请表》1式3份(见表1);提交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A4幅面)各1份,并验原件;提交近期一寸彩色免冠照片3张。受委托人需提供书面委托书原件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A4幅面)1份,并验原件。
(二)受理
村(居)委会收到老年人申请后,凡申请材料齐备的现场予以受理,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并进行公示。
核实工作由村(居)委会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调查信函等形式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并在村(居)委会公示5个工作日。核实时申请人应予配合。
对证明材料齐全、核实情况属实且公示无异议的,村(居)委会应及时签署意见,上报所在乡(镇、场、街道)。
(三)审核
乡(镇、场、街道)相关部门应在收件后10个工作日内核实有关情况,依托“数字民政”管理系统,将人员信息录入80周岁以上老人高龄津贴管理平台,并签署书面审核意见,与录入的电子人员信息一起,一并上报市老龄办审批。
(四)批准
市老龄办应在收件后5个工作日内批准完毕。
发放高龄津贴以老年人符合申请条件并书面提出申请的当月起开始计算。
原享受90周岁以上老人高龄津贴的,由老人户籍所在村(居)委会通知老人,协助老人按新的实施办法重新办理社会化发放手续,一并纳入新的高龄津贴管理系统,与新申请者一样,填报申请表、明细表、汇总表。
五、变更和终止
(一)变更
享受高龄津贴的老人在年满85周岁、90周岁或100周岁当月,“数字民政”管理系统将自动升级到新的发放标准,乡(镇、场、街道)依据新的标准实施社会化发放。
(二)终止
1.去世终止。享受高龄津贴的老人去世后,近亲属应于10个工作日内主动将老人去世情况告知老人户籍所在村(居)委会。同时,村(居)委会必须每月进行一次走访调查核实。村(居)委会在查证属实后3个工作日内填写《瑞昌市高龄津贴终止报告书》1式3份(见表2),报所在乡(镇、场、街道)。乡(镇、场、街道)相关部门应在收件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调整“数字民政”管理系统相应的人员信息,并将审核后的纸质终止报告书和电子人员信息,一并上报市老龄办。市老龄办应在收件后3个工作日批准完毕,并从次月起停止发放该老人高龄津贴。
2.迁出终止。享受高龄津贴的老人自户籍迁出本辖区的当月且未提出终止申请的,或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无法联系之日起满一年的,停止发放高龄津贴。村(居)委会应在查证属实后3个工作日内填写《瑞昌市高龄津贴终止报告书》1式3份(见表2),报所在乡(镇、场、街道)。乡(镇、场、街道)相关部门应在收件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调整“数字民政”管理系统相应的人员信息,并将审核后的纸质终止报告书和电子人员信息,一并报市老龄办。市老龄办应在收件后3个工作日批准完毕,并从次月起停止发放该老人高龄津贴。
因上述原因停止发放高龄津贴的人员户籍再度迁入本村(居)委会或与本村(居)委会恢复联系的,需按本办法第4条规定,重新申请高龄津贴。
六、统计报表
月报:村(居)委会应于每月5日前将当月高龄津贴发放明细表(见表3)报至所在乡(镇、场、街道);乡(镇、场、街道)相关部门应于每月15日前将当月高龄津贴累计发放汇总表(见表4)和有关的纸质审核表及“数字民政”电子信息,一并报至市老龄办。
年报:市老龄办应在每年12月20日前将年度高龄津贴累计发放汇总表(见表5)送市财政局会审,财政局以此为依据核算资金,作出下一年度资金预算安排。同时,市老龄办应在每年12月30日前将“数字民政”管理系统电子信息和会审后的表5报上级老龄办。
七、发放方式
(一)资金保障
80周岁以上老人高龄津贴经费由市本级财政负担。
考虑基层工作量和管理成本加大的因素,参照8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总数,增加老龄工作经费,分别补助市老龄办和乡(镇、场、街道)所需工作经费,经费由市财政予以保障。
(二)资金核拨
市财政局应在每年年底前根据市老龄办报送的当年高龄津贴累计发放汇总表数据,足额安排下年度高龄津贴预算。不足部分年底补足,剩余资金结转下年。市财政局应在每月25日前根据市老龄办报送的本月高龄津贴累计发放汇总表数据,足额拨付各年龄段高龄津贴资金至各乡(镇、场、街道)。各乡(镇、场、街道)在每月30日前,通过社会化发放方式足额发放。
八、监督管理
(一)在核定低保、低收入居民等困难对象时,高龄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
(二)享受高龄津贴待遇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对享受高龄津贴待遇的人员,村(居)委会要每月巡查一次。各乡(镇、场、街道)每年要复查一次,复查办法为:村(居)委会每年收集老年人当年1月初和8月初实时电子照片一张,报所在乡(镇、场、街道),各乡(镇、场、街道)于每年1月15日和8月15日前报市老龄办审核,重点核实申报人是否健在,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
(三)乡(镇、场、街道)需保证高龄津贴专款专用,按月按时足额发放到老人的社会化发放个人账户。
(四)在办理、发放高龄津贴工作中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任何形式收取任何费用。违者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市老龄办、乡(镇、场、街道)及村(居)委会应当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分级对高龄津贴发放工作资料(含公示拍照存档资料)归类,津贴对象一人一档,妥善保存。
为便于档案管理统计、查询,由市老龄办负责,设立档案专柜,为每位津贴对象档案建立编号,按序存档。档案编号采取“市简称+乡(镇、场、街道)编号(两位数)+5位数”,如:瑞0100001。各乡(镇、场、街道)两位数编号由市老龄办确定。
(六)高龄津贴应全额用于高龄老人本人,赡养人及其他人员不得占用或挪用,不得瞒报或迟报老人去世情况。违者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七)从事高龄津贴审批和发放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给予行政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对符合享受高龄津贴待遇条件的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拒不签署同意意见的,或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签署同意意见的;
2.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贪污、挪用、扣压、故意拖欠老人高龄津贴的;
3.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非法手段,骗取老人高龄津贴的。
九、保障措施
市民政部门、市老龄部门负责指导各乡(镇、场、街道)组织实施。市财政部门负责资金(含工作经费)预算安排核拨。
十、附则
本办法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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