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凡持本省户籍的14周岁以下(含14周岁),患有恶性肿瘤(含白血病)、血友病、尿毒症(肾衰竭)、脑瘫、经县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应救助的其他重大疾病,经民政部门认定患者属于当地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请贫困家庭儿童大病医疗救助。其中,属城乡低保家庭儿童或“三院”供养孤儿的,优先予以救助。
对贫困家庭儿童实施大病医疗救助,将在抓好现行医疗救助政策落实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救助标准。属于低保和低收入家庭儿童以及在“三院”供养的孤儿,并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其门诊、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县级民政部门将及时对其个人自负费用实施救助。